大道上
大道無形,稱器有名。
名也者,正形者也。
形正由名,則名不可差。
故仲尼雲“必也正名乎!名不正,則言不順”也。
大道不稱,衆有必名。
生於不稱,則羣形自得其方圓。
名生於方圓,則衆名得其所稱也。
大道治者,則名、法、儒、墨自廢。
以名、法、儒、墨治者,則不得離道。
老子曰:“道者萬物之奧,善人之寶,不善人之所寶。
”是道治者,謂之善人;藉名、法、儒、墨者,謂之不善人。
善人之與不善人,名分日離,不待審察而得也。
道不足以治則用法,法不足以治則用術,術不足以治則用權,權不足以治則用勢。
勢用則反權,權用則反術,術用則反法,法用則反道,道用則無爲而自治。
故窮則徼終,徼終則反始。
始終相襲,無窮極也。
有形者必有名,有名者未必有形。
形而不名,未必失其方圓白黑之實。
名而不可不尋名以檢其差。
故亦有名以檢形,形以定名,名以定事,事以檢名。
察其所以然,則形名之與事物,無所隱其理矣。
名有三科,法有四呈。
一曰命物之名,方圓白黑是也;二曰譭譽之名,善惡貴賤是也;三曰況謂之名,賢愚愛憎是也。
一曰不變之法,君臣上下是也;二曰齊俗之法,能鄙同異是也;三曰治衆之法,慶賞刑罰是也;四曰平準之法,律度權量是也。
術者,人君之所密用,羣下不可妄窺;勢者,製法之利器,羣下不可妄爲。
人君有術而使羣下得窺,非術之奧者;有勢而使羣下得爲,非勢之重者。
大要在乎先正名分,使不相侵雜。
然後術可祕,勢可專。
名者,名形者也;形者,應名者也。
然形非正名也,名非正形也。
則形之與名居然別矣。
不可相亂,亦不可相無。
無名,故大道無稱;有名,故名以正形。
今萬物具存,不以名正之,則亂;萬名具列,不以形應之,則乖。
故形名者,不可不正也。
善名命善,惡名命惡。
故善有善名,惡有惡名。
聖賢仁智,命善者也;頑嚚兇愚,命惡者也。
今即聖賢仁智之名,以求聖賢仁智之實,未之或盡也。
即頑嚚兇愚之名,以求頑嚚兇愚之實,亦未或盡也。
使善惡盡然有分,雖未能盡物之實,猶不患其差也。
故曰:名不可不辨也。
名稱者,別彼此而檢虛實者也。
自古至今,莫不用此而得,用彼而失。
失者,由名分混;得者,由名分察。
今親賢而疏不肖,賞善而罰惡。
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,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。
我之與彼,又復一名,名之察者也。
名賢不肖爲親疏,名善惡爲賞罰,合彼我之一稱而不別之,名之混者也。
故曰:名稱者,不可不察也。
語曰“好牛”,又曰,不可不察也。
好則物之通稱,牛則物之定形,以通稱隨定形,不可窮極者也。
設復言“好馬”,則復連於馬矣,則好所通無方也。
設復言“好人”,則彼屬於人矣。
則“好”非“人”,“人”非“好”也。
則“好牛”、“好馬”、“好人”之名自離矣。
故曰:名分不可相亂也。
五色、五聲、五臭、五味,凡四類,自然存焉天地之間,而不期爲人用。
人必用之,終身各有好惡,而不能辨其名分。
名宜屬彼,分宜屬我。
我愛白而憎黑,韻商而舍徵,好羶而惡焦,嗜甘而逆苦。
白黑、商徵、羶焦、甘苦,彼之名也;愛憎、韻舍、好惡、嗜逆,我之分也。
定此名分,則萬事不亂也。
故人以“度”審長短,以“量”受少多,以“衡”平輕重,以“律”均清濁,以“名”稽虛實,以“法”定治亂,以簡治煩惑,以易御險難。
萬事皆歸於一,百度皆準於法。
歸一者,簡之至;準法者,易之極。
如此則頑嚚聾瞽,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。
天下萬事,不可備能,責其備能於一人,則賢聖其猶病諸。
設一人能備天下之事,則左右前後之宜、遠近遲疾之間,必有不兼者焉。
苟有不兼,於治闕矣。
全治而無闕者,大小、多少,各當其分;農商工仕,不易其業。
老農、長商、習工、舊仕,莫不存焉,則處上者何事哉?故有理而無益於治者,君子弗言;有能而無益於事者,君子弗爲。
君子非樂有言,有益於治,不得不言。
君子非樂有爲,有益於事,不得不爲。
故所言者不出於名法權術,所爲者不出於農稼軍陣,周務而已,故明主任之。
治外之理,小人之所必言;事外之能,小人之所必爲。
小人亦知言有損於治,而不能不言;小人亦知能有損於事,而不能不爲。
故所言者極於儒墨是非之辨,所爲者極于堅僞偏抗之行,求名而已,故明主誅之。
故古語曰:“不知無害爲君子,知之無損爲小人。
工匠不能,無害於巧;君子不知,無害於治。
”此言信矣。
爲善使人不能得從,此獨善也;爲巧使人不能得從,此獨巧也;未盡善巧之理。
爲善與衆行之,爲巧與衆能之,此善之善者,巧之巧者也。
故所貴聖人之治,不貴其獨治,貴其能與衆共治也;所貴工倕之巧,不貴其獨巧,貴其能與衆共巧也。
今世之人,行欲獨賢,事欲獨能,辯欲出羣,勇欲絕衆。
獨行之賢,不足以成化;獨能之事,不足以周務;出羣之辯,不可爲戶說;絕衆之勇,不可與徵陣。
凡此四者,亂之所由生。
是以聖人任道以夷其險,立法以理其差。
使賢愚不相棄,能鄙不相遺。
能鄙不相遺,則能鄙齊功;賢愚不相棄,則賢愚等慮。
此至治之術也。
名定則物不競,分明則私不行。
物不競,非無心;由名定,故無所措其心。
私不行,非無慾;由分明,故無所措其欲。
然則心欲人人有之,而得同於無心無慾者,制之有道也。
田駢曰:天下之士,莫肯處其門庭、臣其妻子,必遊宦諸侯之朝者,利引之也。
遊於諸侯之朝,皆志爲卿大夫而不擬於諸侯者,名限之也。
彭蒙曰:“雉兔在野,衆人逐之,分未定也;雞豕滿市,莫有志者,分定故也。
物奢則仁智相屈,分定則貪鄙不爭。
”圓者之轉,非能轉而轉,不得不轉也;方者之止,非能止而止,不得不止也。
因圓之自轉,使不得止;因方之自止,使不得轉。
何苦物之失分?故因賢者之有用,使不得不用;因愚者之無用,使不得用。
用與不用,皆非我也。
因彼可用與不可用而自得其用也。
自得其用,奚患物之亂乎?物皆不能自能,不知自知。
智非能智而智,愚非能愚而愚,好非能好而好,醜非能醜而醜。
夫不能自能,不知自知,則智好何所貴?愚醜何所賤?則智不能得誇愚,好不能得嗤醜,此爲得之道也。
道行於世,則貧賤者不怨,富貴者不驕,愚弱者不懾,智勇者不陵,定於分也;法行於世,則貧賤者不敢怨富貴,富貴者不敢陵貧賤,愚弱者不敢冀智勇,智勇者不敢鄙愚弱。
此法之不及道也。
世之所貴,同而貴之,謂之俗;世之所用,同而用之,謂之物。
苟違於人,俗所不與;苟忮於衆,俗所共去。
故人心皆殊,而爲行若一;所好各異,而資用必同。
此俗之所齊,物之所飾。
故所齊不可不慎,所飾不可不擇。
昔齊桓好衣紫,闔境不鬻異采;楚莊愛細腰,一國皆有飢色。
上之所以率下,乃治亂之所由也。
故俗苟沴,必爲法以矯之;物苟溢,必立制以檢之。
累於俗、飾於物者,不可與爲治矣。
昔晉國苦奢,文公以儉矯之,乃衣不重帛,食不兼肉。
無幾時,國人皆大布之衣,脫粟之飯。
越王句踐謀報吳,欲人之勇,路逢怒蛙而軾之。
比及數年,民無長幼,臨敵雖湯火不避。
居上者之難,如此之驗。
聖王知民情之易動,故作樂以和之,制禮以節之。
在下者不得用其私,故禮樂獨行。
禮樂獨行,則私慾寢廢;私慾寢廢,則遭賢之與遭愚均矣。
若使遭賢則治,遭愚則亂,是治亂屬於賢愚,不繫於禮樂。
是聖人之術與聖主而俱沒,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,則亂多而治寡。
亂多而治寡,則賢無所貴,愚無所賤矣。
處名位,雖不肖,不患物不親己;在貧賤,雖仁賢,不患物不疏己。
親疏系乎勢利,不繫於不肖與仁賢也。
吾亦不敢據以爲天理,以爲地勢之自然者爾。
今天地之間,不肖實衆,仁賢實寡。
趨利之情,不肖特厚。
廉恥之情,仁賢偏多。
今以禮義招仁賢,所得仁賢者,萬不一焉;以名利招不肖,所得不肖者,觸地是焉。
故曰:“禮義成君子,君子未必須禮義;名利治小人,小人不可無名利。
”
慶賞刑罰,君事也;守職效能,臣業也。
君料功黜陟,故有慶賞刑罰;臣各慎所任,故有守職效能。
君不可與臣業,臣不可侵君事。
上下不相侵與,謂之名正。
名正而法順也。
接萬物使分,別海內使不雜。
見侮不辱,見推不矜,禁暴息兵,救世之鬥。
此仁君之德,可以爲主矣。
守職分使不亂,慎所任而無私。
飢飽一心,譭譽同慮,賞亦不忘,罰亦不怨。
此居下之節,可爲人臣矣。
世有因名以得實,亦有因名以失實。
宣王好射,說人之謂己能用強也,其實所用不過三石。
以示左右,左右皆引試之,中關而止。
皆曰:“不下九石,非大王孰能用是?”宣王說之。
然則宣王用不過三石,而終身自以爲九石。
三石,實也,九石,名也,宣王悅其名而喪其實。
齊有黃公者,好謙卑。
有二女,皆國色。
以其美也,常謙辭毀之,以爲醜惡,醜惡之名遠布,年過而一國無聘者。
衛有鰥夫,失時冒娶之,果國色。
然後曰:“黃公好謙,故毀其子不姝美。
”於是爭禮之,亦國色也。
國色,實也;醜惡,名也。
此違名而得實矣。
楚人擔山雉者,路人問:“何鳥也?”擔雉者欺之曰:“鳳皇也。
”路人曰:“我聞有鳳皇,今直見之,汝販之乎?”曰:“然。
”則十金,弗與。
請加倍,乃與之。
將欲獻楚王,經宿而鳥死。
路人不遑惜金,惟恨不得以獻楚王。
國人傳之,鹹以爲真凰皇,貴,欲以獻之。
遂聞楚王,王感其欲獻於己,召而厚賜之,過於買鳥之金十倍。
魏田父有耕於野者,得寶玉徑尺,弗知其玉也,以告鄰人。
鄰人陰欲圖之,謂之曰:“怪石也,畜之弗利其家,弗如復之。
”田父雖疑,猶錄以歸,置於廡下。
其夜玉明光照一室,田父稱家大怖,復以告鄰人。
曰:“此怪之徵,遄棄,殃可銷。
”於是遽而棄於遠野。
鄰人無何盜之以獻魏王。
魏王召玉工相之,玉工望之再拜而立:“敢賀王,王得此天下之寶,臣未嘗見。
”王問價,玉工曰:“此無價以當之,五城之都,僅可一觀。
”魏王立賜獻玉者千金,長食上大夫祿。
凡天下萬里皆有是非,吾所不敢誣。
是者常是,非者常非,亦吾所信。
然是雖常是,有時而不用;非雖常非,有時而必行。
故用是而失,有矣;行非而得,有矣。
是非之理不同,而更興廢,翻爲我用,則是非焉在哉?觀堯、舜、湯、武之成,或順或逆,得時則昌;桀、紂、幽、厲之敗,或是或非,失時則亡。
五伯之主亦然。
宋公以楚人戰於泓,公子目夷曰:“楚衆我寡,請其未悉濟而擊之。
”宋公曰:“不可,吾聞不鼓不成列。
寡人雖亡之餘,不敢行也。
”戰敗,楚人執宋公。
齊人弒襄公,立公孫無知。
召忽、夷吾奉公子糾奔魯,鮑叔牙奉公子小白奔莒。
既而無知被殺,二公子爭國。
糾,宜立者也。
小白先入,故齊人立之。
既而使魯人殺糾,召忽死之,徵夷吾以爲相。
晉文公爲驪姬之譖,出亡十九年,惠公卒,賂秦以求反國,殺懷公子而自立。
彼一君正而不免於執,二君不正,霸業遂焉。
己是而舉世非之,則不知己之是;己非而舉世是之,亦不知己之非。
然則是非隨衆賈而爲正,非己所獨了。
則犯衆者爲非,順衆者爲是。
故人君處權乘勢,處所是之地,則人所不得非也。
居則物尊之,動則物從之,言則物誠之,行則物則之,所以居物上、御羣下也。
國亂有三事:年饑民散,無食以聚之則亂;治國無法,則亂;有法而不能用,則亂。
有食以聚民,有法而能行,國不治,未之有也。
名也者,正形者也。
形正由名,則名不可差。
故仲尼雲“必也正名乎!名不正,則言不順”也。
大道不稱,衆有必名。
生於不稱,則羣形自得其方圓。
名生於方圓,則衆名得其所稱也。
大道治者,則名、法、儒、墨自廢。
以名、法、儒、墨治者,則不得離道。
老子曰:“道者萬物之奧,善人之寶,不善人之所寶。
”是道治者,謂之善人;藉名、法、儒、墨者,謂之不善人。
善人之與不善人,名分日離,不待審察而得也。
道不足以治則用法,法不足以治則用術,術不足以治則用權,權不足以治則用勢。
勢用則反權,權用則反術,術用則反法,法用則反道,道用則無爲而自治。
故窮則徼終,徼終則反始。
始終相襲,無窮極也。
有形者必有名,有名者未必有形。
形而不名,未必失其方圓白黑之實。
名而不可不尋名以檢其差。
故亦有名以檢形,形以定名,名以定事,事以檢名。
察其所以然,則形名之與事物,無所隱其理矣。
名有三科,法有四呈。
一曰命物之名,方圓白黑是也;二曰譭譽之名,善惡貴賤是也;三曰況謂之名,賢愚愛憎是也。
一曰不變之法,君臣上下是也;二曰齊俗之法,能鄙同異是也;三曰治衆之法,慶賞刑罰是也;四曰平準之法,律度權量是也。
術者,人君之所密用,羣下不可妄窺;勢者,製法之利器,羣下不可妄爲。
人君有術而使羣下得窺,非術之奧者;有勢而使羣下得爲,非勢之重者。
大要在乎先正名分,使不相侵雜。
然後術可祕,勢可專。
名者,名形者也;形者,應名者也。
然形非正名也,名非正形也。
則形之與名居然別矣。
不可相亂,亦不可相無。
無名,故大道無稱;有名,故名以正形。
今萬物具存,不以名正之,則亂;萬名具列,不以形應之,則乖。
故形名者,不可不正也。
善名命善,惡名命惡。
故善有善名,惡有惡名。
聖賢仁智,命善者也;頑嚚兇愚,命惡者也。
今即聖賢仁智之名,以求聖賢仁智之實,未之或盡也。
即頑嚚兇愚之名,以求頑嚚兇愚之實,亦未或盡也。
使善惡盡然有分,雖未能盡物之實,猶不患其差也。
故曰:名不可不辨也。
名稱者,別彼此而檢虛實者也。
自古至今,莫不用此而得,用彼而失。
失者,由名分混;得者,由名分察。
今親賢而疏不肖,賞善而罰惡。
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,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。
我之與彼,又復一名,名之察者也。
名賢不肖爲親疏,名善惡爲賞罰,合彼我之一稱而不別之,名之混者也。
故曰:名稱者,不可不察也。
語曰“好牛”,又曰,不可不察也。
好則物之通稱,牛則物之定形,以通稱隨定形,不可窮極者也。
設復言“好馬”,則復連於馬矣,則好所通無方也。
設復言“好人”,則彼屬於人矣。
則“好”非“人”,“人”非“好”也。
則“好牛”、“好馬”、“好人”之名自離矣。
故曰:名分不可相亂也。
五色、五聲、五臭、五味,凡四類,自然存焉天地之間,而不期爲人用。
人必用之,終身各有好惡,而不能辨其名分。
名宜屬彼,分宜屬我。
我愛白而憎黑,韻商而舍徵,好羶而惡焦,嗜甘而逆苦。
白黑、商徵、羶焦、甘苦,彼之名也;愛憎、韻舍、好惡、嗜逆,我之分也。
定此名分,則萬事不亂也。
故人以“度”審長短,以“量”受少多,以“衡”平輕重,以“律”均清濁,以“名”稽虛實,以“法”定治亂,以簡治煩惑,以易御險難。
萬事皆歸於一,百度皆準於法。
歸一者,簡之至;準法者,易之極。
如此則頑嚚聾瞽,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。
天下萬事,不可備能,責其備能於一人,則賢聖其猶病諸。
設一人能備天下之事,則左右前後之宜、遠近遲疾之間,必有不兼者焉。
苟有不兼,於治闕矣。
全治而無闕者,大小、多少,各當其分;農商工仕,不易其業。
老農、長商、習工、舊仕,莫不存焉,則處上者何事哉?故有理而無益於治者,君子弗言;有能而無益於事者,君子弗爲。
君子非樂有言,有益於治,不得不言。
君子非樂有爲,有益於事,不得不爲。
故所言者不出於名法權術,所爲者不出於農稼軍陣,周務而已,故明主任之。
治外之理,小人之所必言;事外之能,小人之所必爲。
小人亦知言有損於治,而不能不言;小人亦知能有損於事,而不能不爲。
故所言者極於儒墨是非之辨,所爲者極于堅僞偏抗之行,求名而已,故明主誅之。
故古語曰:“不知無害爲君子,知之無損爲小人。
工匠不能,無害於巧;君子不知,無害於治。
”此言信矣。
爲善使人不能得從,此獨善也;爲巧使人不能得從,此獨巧也;未盡善巧之理。
爲善與衆行之,爲巧與衆能之,此善之善者,巧之巧者也。
故所貴聖人之治,不貴其獨治,貴其能與衆共治也;所貴工倕之巧,不貴其獨巧,貴其能與衆共巧也。
今世之人,行欲獨賢,事欲獨能,辯欲出羣,勇欲絕衆。
獨行之賢,不足以成化;獨能之事,不足以周務;出羣之辯,不可爲戶說;絕衆之勇,不可與徵陣。
凡此四者,亂之所由生。
是以聖人任道以夷其險,立法以理其差。
使賢愚不相棄,能鄙不相遺。
能鄙不相遺,則能鄙齊功;賢愚不相棄,則賢愚等慮。
此至治之術也。
名定則物不競,分明則私不行。
物不競,非無心;由名定,故無所措其心。
私不行,非無慾;由分明,故無所措其欲。
然則心欲人人有之,而得同於無心無慾者,制之有道也。
田駢曰:天下之士,莫肯處其門庭、臣其妻子,必遊宦諸侯之朝者,利引之也。
遊於諸侯之朝,皆志爲卿大夫而不擬於諸侯者,名限之也。
彭蒙曰:“雉兔在野,衆人逐之,分未定也;雞豕滿市,莫有志者,分定故也。
物奢則仁智相屈,分定則貪鄙不爭。
”圓者之轉,非能轉而轉,不得不轉也;方者之止,非能止而止,不得不止也。
因圓之自轉,使不得止;因方之自止,使不得轉。
何苦物之失分?故因賢者之有用,使不得不用;因愚者之無用,使不得用。
用與不用,皆非我也。
因彼可用與不可用而自得其用也。
自得其用,奚患物之亂乎?物皆不能自能,不知自知。
智非能智而智,愚非能愚而愚,好非能好而好,醜非能醜而醜。
夫不能自能,不知自知,則智好何所貴?愚醜何所賤?則智不能得誇愚,好不能得嗤醜,此爲得之道也。
道行於世,則貧賤者不怨,富貴者不驕,愚弱者不懾,智勇者不陵,定於分也;法行於世,則貧賤者不敢怨富貴,富貴者不敢陵貧賤,愚弱者不敢冀智勇,智勇者不敢鄙愚弱。
此法之不及道也。
世之所貴,同而貴之,謂之俗;世之所用,同而用之,謂之物。
苟違於人,俗所不與;苟忮於衆,俗所共去。
故人心皆殊,而爲行若一;所好各異,而資用必同。
此俗之所齊,物之所飾。
故所齊不可不慎,所飾不可不擇。
昔齊桓好衣紫,闔境不鬻異采;楚莊愛細腰,一國皆有飢色。
上之所以率下,乃治亂之所由也。
故俗苟沴,必爲法以矯之;物苟溢,必立制以檢之。
累於俗、飾於物者,不可與爲治矣。
昔晉國苦奢,文公以儉矯之,乃衣不重帛,食不兼肉。
無幾時,國人皆大布之衣,脫粟之飯。
越王句踐謀報吳,欲人之勇,路逢怒蛙而軾之。
比及數年,民無長幼,臨敵雖湯火不避。
居上者之難,如此之驗。
聖王知民情之易動,故作樂以和之,制禮以節之。
在下者不得用其私,故禮樂獨行。
禮樂獨行,則私慾寢廢;私慾寢廢,則遭賢之與遭愚均矣。
若使遭賢則治,遭愚則亂,是治亂屬於賢愚,不繫於禮樂。
是聖人之術與聖主而俱沒,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,則亂多而治寡。
亂多而治寡,則賢無所貴,愚無所賤矣。
處名位,雖不肖,不患物不親己;在貧賤,雖仁賢,不患物不疏己。
親疏系乎勢利,不繫於不肖與仁賢也。
吾亦不敢據以爲天理,以爲地勢之自然者爾。
今天地之間,不肖實衆,仁賢實寡。
趨利之情,不肖特厚。
廉恥之情,仁賢偏多。
今以禮義招仁賢,所得仁賢者,萬不一焉;以名利招不肖,所得不肖者,觸地是焉。
故曰:“禮義成君子,君子未必須禮義;名利治小人,小人不可無名利。
”
慶賞刑罰,君事也;守職效能,臣業也。
君料功黜陟,故有慶賞刑罰;臣各慎所任,故有守職效能。
君不可與臣業,臣不可侵君事。
上下不相侵與,謂之名正。
名正而法順也。
接萬物使分,別海內使不雜。
見侮不辱,見推不矜,禁暴息兵,救世之鬥。
此仁君之德,可以爲主矣。
守職分使不亂,慎所任而無私。
飢飽一心,譭譽同慮,賞亦不忘,罰亦不怨。
此居下之節,可爲人臣矣。
世有因名以得實,亦有因名以失實。
宣王好射,說人之謂己能用強也,其實所用不過三石。
以示左右,左右皆引試之,中關而止。
皆曰:“不下九石,非大王孰能用是?”宣王說之。
然則宣王用不過三石,而終身自以爲九石。
三石,實也,九石,名也,宣王悅其名而喪其實。
齊有黃公者,好謙卑。
有二女,皆國色。
以其美也,常謙辭毀之,以爲醜惡,醜惡之名遠布,年過而一國無聘者。
衛有鰥夫,失時冒娶之,果國色。
然後曰:“黃公好謙,故毀其子不姝美。
”於是爭禮之,亦國色也。
國色,實也;醜惡,名也。
此違名而得實矣。
楚人擔山雉者,路人問:“何鳥也?”擔雉者欺之曰:“鳳皇也。
”路人曰:“我聞有鳳皇,今直見之,汝販之乎?”曰:“然。
”則十金,弗與。
請加倍,乃與之。
將欲獻楚王,經宿而鳥死。
路人不遑惜金,惟恨不得以獻楚王。
國人傳之,鹹以爲真凰皇,貴,欲以獻之。
遂聞楚王,王感其欲獻於己,召而厚賜之,過於買鳥之金十倍。
魏田父有耕於野者,得寶玉徑尺,弗知其玉也,以告鄰人。
鄰人陰欲圖之,謂之曰:“怪石也,畜之弗利其家,弗如復之。
”田父雖疑,猶錄以歸,置於廡下。
其夜玉明光照一室,田父稱家大怖,復以告鄰人。
曰:“此怪之徵,遄棄,殃可銷。
”於是遽而棄於遠野。
鄰人無何盜之以獻魏王。
魏王召玉工相之,玉工望之再拜而立:“敢賀王,王得此天下之寶,臣未嘗見。
”王問價,玉工曰:“此無價以當之,五城之都,僅可一觀。
”魏王立賜獻玉者千金,長食上大夫祿。
凡天下萬里皆有是非,吾所不敢誣。
是者常是,非者常非,亦吾所信。
然是雖常是,有時而不用;非雖常非,有時而必行。
故用是而失,有矣;行非而得,有矣。
是非之理不同,而更興廢,翻爲我用,則是非焉在哉?觀堯、舜、湯、武之成,或順或逆,得時則昌;桀、紂、幽、厲之敗,或是或非,失時則亡。
五伯之主亦然。
宋公以楚人戰於泓,公子目夷曰:“楚衆我寡,請其未悉濟而擊之。
”宋公曰:“不可,吾聞不鼓不成列。
寡人雖亡之餘,不敢行也。
”戰敗,楚人執宋公。
齊人弒襄公,立公孫無知。
召忽、夷吾奉公子糾奔魯,鮑叔牙奉公子小白奔莒。
既而無知被殺,二公子爭國。
糾,宜立者也。
小白先入,故齊人立之。
既而使魯人殺糾,召忽死之,徵夷吾以爲相。
晉文公爲驪姬之譖,出亡十九年,惠公卒,賂秦以求反國,殺懷公子而自立。
彼一君正而不免於執,二君不正,霸業遂焉。
己是而舉世非之,則不知己之是;己非而舉世是之,亦不知己之非。
然則是非隨衆賈而爲正,非己所獨了。
則犯衆者爲非,順衆者爲是。
故人君處權乘勢,處所是之地,則人所不得非也。
居則物尊之,動則物從之,言則物誠之,行則物則之,所以居物上、御羣下也。
國亂有三事:年饑民散,無食以聚之則亂;治國無法,則亂;有法而不能用,則亂。
有食以聚民,有法而能行,國不治,未之有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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