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通·外篇·惑經第四
昔孔宣父以大聖之德,應運而生,生人以來,未之有也。
故使三千弟子、七十門人,鑽仰不及,請益無倦。
然則尺有所短,寸有所長,其間切磋酬對,頗亦互聞得失。
何者?睹仲由之不悅,則矢天厭以自明;答言偃之絃歌,則稱戲言以釋難。
斯則聖人之設教,其理含弘,或援誓以表心,或稱非以受屈。
豈與夫庸儒末學,文過飾非,使夫問者緘辭杜口,懷疑不展,若斯而已哉?嗟夫!古今世殊,師授路隔,恨不得親膺灑掃,陪五尺之童;躬奉德音,撫四科之友。
而徒以研尋蠹簡,穿鑿遺文,菁華久謝,糟粕爲偶。
遂使理有未達,無由質疑。
是用握卷躊躇,揮毫悱憤。
儻梁木斯壞,魂而有靈,敢效接輿之歌,輒同林放之問。
但孔氏之立言行事,刪《詩》贊《易》,其義既廣,難以具論。
今惟摭其史文,評之於後。
何者?趙孟以無辭伐國,貶號爲人;杞伯以夷禮來朝,降爵稱子,虞班晉上,惡貪賄而先書;楚長晉盟,譏無信而後列。
此則人倫臧否,在我筆端,直道而行,夫何所讓?奚爲齊、鄭及楚,國有弒君,各以疾赴,遂皆書卒?夫臣弒其君,子弒其父,凡在含識,皆知恥懼。
苟欺而可免,則誰不願然?且官爲正卿,反不討賊;地居冢嫡,藥不親嘗。
遂皆被以惡名,播諸來葉。
必以彼三逆,方茲二弒,躬爲梟獍,則漏網遺名;跡涉瓜李,乃凝脂顯錄。
嫉惡之情,豈其若是?其所未諭一也。
又案齊荼野幕之戮,事起陽生。
楚靈乾谿之縊,禍由觀從。
而《春秋》捐其首謀,舍其親弒,亦何異魯酒薄而邯鄲圍,城門火而池魚及。
必如是,則邾之閽者私憾射姑,以其君卞急而好潔,可行欺以激怒,遂傾瓶水以沃庭,俾廢爐而爛卒。
斯亦罪之大者,奚不書弒乎?其所未諭二也。
蓋明鏡之照物也,妍媸必露,不以毛嬙之面或有疵瑕,而寢其鑑也;虛空之傳響也,清濁必聞,不以綿駒之歌時有誤曲,而輟其應也。
夫史官執簡,宜類於斯。
苟愛而知其醜,憎而知其善,善惡必書,斯爲實錄。
觀夫子修《春秋》也,多爲賢者諱。
狄實滅衛,因桓恥而不書;河陽召王,成文美而稱狩。
斯則情兼向背,志懷彼我。
苟書法其如是也,豈不使爲人君者,靡憚憲章,雖玷白圭,無慚良史也乎?其所未諭三也。
哀八年及十三年,公再與吳盟,而皆不書。
桓二年,公及戎盟則書之。
戎實豺狼,非我族類。
夫非所諱而仍諱,謂當恥而無恥,求之折衷,未見其宜。
其所未諭四也。
諸國臣子,非卿不書,必以地來奔,則雖賤亦志。
斯豈非國之大事,不可限以常流者耶?如陽虎盜入於讙,擁陽關而外叛,《傳》具其事,《經》獨無聞,何哉?且弓玉雲亡,猶獲顯記;城邑失守,反不沾書。
略大存小,理乖懲勸。
其所未諭五也。
案諸侯世嫡,嗣業居喪,既未成君,不避其諱。
此《春秋》之例也。
何爲般、野之歿,皆以名書,而惡、視之殂,直雲“子卒”。
其所未諭六也。
凡在人倫,不得其死者,邦君已上,皆謂之弒,卿士以上通謂之殺。
此《春秋》之例也。
案桓二年,書曰:“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”。
僖十年,又曰:“晉裏克弒其君卓及大夫荀息”。
夫臣當爲殺,而稱及,與君弒同科。
苟弒、殺不分,則君臣靡別者矣。
其所未諭七也。
夫臣子所書,君父是黨,雖事乖正直,而理合名教。
如魯之隱、桓戕弒,昭、哀放逐,姜氏淫奔,子般夭酷。
斯則邦之孔醜,諱之可也。
如公送晉葬,公與吳盟,爲齊所止,爲邾所敗,盟而不至,會而後期,並諱而不書,豈非煩碎之甚?
且案汲冢竹書、《晉春秋》及《紀年》之載事也,如重耳出奔,惠公見獲,書其本國,皆無所隱。
唯《魯春秋》之記其國也,則不然。
何者?國家事無大小,苟涉嫌疑,動稱恥諱,厚誣來世,奚獨多乎!其所未諭八也。
案昭十二年,齊納北燕伯於陽。
“伯於陽”者何?公子陽生也。
子曰:“我乃知之矣”。
在側者曰:“子苟知之,何以不革?”曰:“如爾所不知何?”夫如是,夫子之修《春秋》,皆遵彼乖僻,習其訛謬,凡所編次,不加刊改者矣。
何爲其間則一褒一貶,時有弛張;或沿或革,曾無定體,其所未諭九也。
又書事之法,其理宜明。
使讀者求一家之廢興,則前後相會;討一人之出入,則始末可尋。
如定六年書“鄭滅許,以許男斯歸。
”而哀元年書“許男與楚圍蔡。
”
夫許既滅矣,君執家亡,能重列諸侯,舉兵圍國者何哉?蓋其間行事,必當有說。
《經》既不書,《傳》又闕載,缺略如此,尋繹難知,其所未諭十也。
案晉自魯閔公已前,未通於上國。
至僖二年滅下陽已降,漸見於《春秋》。
蓋始命行人自達於魯也,而《瑣語》、《晉春秋》載魯國閔公時事,言之甚詳。
斯則聞事必書,無假相赴者也。
蓋當時國史,它皆仿此。
至於夫子所修也則不然。
凡書異國,皆取來告。
苟有所告,雖小必書;如無其告,雖大亦闕。
故宋飛六鷁,小事也,以有告而書之;晉滅三邦,大事也,以無告而闕之。
用使鉅細不均,繁省失中,比夫諸國史記,奚事獨爲疏闊?尋茲例之作也,蓋因周禮舊法,魯策成文。
夫子既撰不刊之書,爲后王之則,豈可仍其過失,而不中規矩者乎?其所未諭十一也。
蓋君子以博聞多識爲工,良史以實錄直書爲貴。
而《春秋》記它國之事,必憑來者之辭;而來者所言,多非其實。
或兵敗而不以敗告,君弒而不以弒稱,或宜以名而不以名,或應以氏而不以氏,或春崩而以夏聞,或秋葬而以冬赴。
皆承其所說而書遂使真僞莫分,是非相亂。
其所未諭十二也。
凡所未諭,其類尤多,靜言思之,莫究所以。
豈“夫子之牆數仞,不得其門”
者歟?將“某也幸,苟有過,人必知之”者歟?如其與奪,諸謝不敏。
又世人以夫子固天攸縱,將聖多能,便謂所著《春秋》,善無不備。
而審形者少,隨聲者多,相與雷同,莫之指實,榷而爲論,其虛美者有五焉。
案古者國有史官,具列時事,觀汲冢所記,皆與魯史符同。
至如周之東遷,其說稍備;隱、桓已上,難得而詳。
此之煩省,皆與《春秋》不別。
又“獲君曰止。
”“誅臣曰刺,”“殺其大夫曰殺,”“執我行人”,“鄭棄其師,”“隕石於宋五。
”諸如此句,多是古史全文。
則知夫子之所修者,但因其成事,就加雕飾,仍舊而已,有何力哉?加以史策有闕文,時月有失次,皆存而不正,無所用心,斯又不可得而殫說矣。
而太史公雲:夫子“爲《春秋》,筆則筆,削則削,子夏之徒,不能贊一辭。
”其虛美一也。
又案:宋襄公執滕子而誣之以得罪,楚靈王弒郟敖而赴之以疾亡,《春秋》皆承告而書,曾無變革。
是則無辜者反加以罪,有罪者得隱其辜,求諸勸戒,其義安在?而左丘明論《春秋》之義雲:“或求名而不得,或欲蓋而名彰,”“善人勸焉,淫人懼焉。
”其虛美二也。
又案,《春秋》之所書,本以褒貶爲主。
故《國語》晉司馬侯對其君悼公曰:“以其善行,以其惡戒,可謂德義矣。
”公曰:“孰能?”對曰:“羊舌肸習於《春秋》。
”至於董狐書法而不隱,南史執簡而累進,又甯殖出君,而卒之猶名在策書。
故知當時史臣各懷直筆,斯則有犯必死,書法無捨者矣。
自夫子之修《春秋》也,蓋他邦之篡賊其君者有三,本國之弒逐其君者有七,莫不缺而靡錄,使其有逃名者。
而孟子云:“孔子成《春秋》,亂臣賊子懼。
”無乃烏有之談歟?
其虛美三也。
又案《春秋》之文,雖有成例,或事同書異,理殊畫一。
故太史公曰:“孔氏著《春秋》,隱、桓之間則彰,至定、哀之際則微,爲其切當世之文罔,而褒忌諱之辭也。
”斯則危行言遜,吐剛茹柔,推避以求全,依違以免禍。
孟子云:“孔子曰:‘知我者其惟《春秋》乎,罪我者其惟《春秋》乎’。
”其虛美四也。
又案,趙穿殺君而稱宣子之弒,江乙亡布而稱令尹所盜,此則春秋之世,有識之士莫不微婉其辭,隱晦其說。
斯蓋當時之恆事,習俗所常行。
而班固雲:“仲尼歿而微言絕。
”觀微言之作,豈獨宣父者邪?其虛美五矣。
考茲衆美,徵其本源,良由達者相承,儒教傳授,既欲神其事,故談過其實。
語曰:“衆善之,必察焉。
”孟子曰:“堯、舜不勝其美,桀、紂不勝其惡。
”
尋世之言《春秋》者,得非睹衆善而不察,同堯、舜之多美者乎?
昔王充設論,有《問孔》之篇。
雖《論語》羣言,多見指摘,而《春秋》雜義,曾未發明。
是用廣彼舊疑,增其新覺,將來學者,幸爲詳之。
故使三千弟子、七十門人,鑽仰不及,請益無倦。
然則尺有所短,寸有所長,其間切磋酬對,頗亦互聞得失。
何者?睹仲由之不悅,則矢天厭以自明;答言偃之絃歌,則稱戲言以釋難。
斯則聖人之設教,其理含弘,或援誓以表心,或稱非以受屈。
豈與夫庸儒末學,文過飾非,使夫問者緘辭杜口,懷疑不展,若斯而已哉?嗟夫!古今世殊,師授路隔,恨不得親膺灑掃,陪五尺之童;躬奉德音,撫四科之友。
而徒以研尋蠹簡,穿鑿遺文,菁華久謝,糟粕爲偶。
遂使理有未達,無由質疑。
是用握卷躊躇,揮毫悱憤。
儻梁木斯壞,魂而有靈,敢效接輿之歌,輒同林放之問。
但孔氏之立言行事,刪《詩》贊《易》,其義既廣,難以具論。
今惟摭其史文,評之於後。
何者?趙孟以無辭伐國,貶號爲人;杞伯以夷禮來朝,降爵稱子,虞班晉上,惡貪賄而先書;楚長晉盟,譏無信而後列。
此則人倫臧否,在我筆端,直道而行,夫何所讓?奚爲齊、鄭及楚,國有弒君,各以疾赴,遂皆書卒?夫臣弒其君,子弒其父,凡在含識,皆知恥懼。
苟欺而可免,則誰不願然?且官爲正卿,反不討賊;地居冢嫡,藥不親嘗。
遂皆被以惡名,播諸來葉。
必以彼三逆,方茲二弒,躬爲梟獍,則漏網遺名;跡涉瓜李,乃凝脂顯錄。
嫉惡之情,豈其若是?其所未諭一也。
又案齊荼野幕之戮,事起陽生。
楚靈乾谿之縊,禍由觀從。
而《春秋》捐其首謀,舍其親弒,亦何異魯酒薄而邯鄲圍,城門火而池魚及。
必如是,則邾之閽者私憾射姑,以其君卞急而好潔,可行欺以激怒,遂傾瓶水以沃庭,俾廢爐而爛卒。
斯亦罪之大者,奚不書弒乎?其所未諭二也。
蓋明鏡之照物也,妍媸必露,不以毛嬙之面或有疵瑕,而寢其鑑也;虛空之傳響也,清濁必聞,不以綿駒之歌時有誤曲,而輟其應也。
夫史官執簡,宜類於斯。
苟愛而知其醜,憎而知其善,善惡必書,斯爲實錄。
觀夫子修《春秋》也,多爲賢者諱。
狄實滅衛,因桓恥而不書;河陽召王,成文美而稱狩。
斯則情兼向背,志懷彼我。
苟書法其如是也,豈不使爲人君者,靡憚憲章,雖玷白圭,無慚良史也乎?其所未諭三也。
哀八年及十三年,公再與吳盟,而皆不書。
桓二年,公及戎盟則書之。
戎實豺狼,非我族類。
夫非所諱而仍諱,謂當恥而無恥,求之折衷,未見其宜。
其所未諭四也。
諸國臣子,非卿不書,必以地來奔,則雖賤亦志。
斯豈非國之大事,不可限以常流者耶?如陽虎盜入於讙,擁陽關而外叛,《傳》具其事,《經》獨無聞,何哉?且弓玉雲亡,猶獲顯記;城邑失守,反不沾書。
略大存小,理乖懲勸。
其所未諭五也。
案諸侯世嫡,嗣業居喪,既未成君,不避其諱。
此《春秋》之例也。
何爲般、野之歿,皆以名書,而惡、視之殂,直雲“子卒”。
其所未諭六也。
凡在人倫,不得其死者,邦君已上,皆謂之弒,卿士以上通謂之殺。
此《春秋》之例也。
案桓二年,書曰:“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”。
僖十年,又曰:“晉裏克弒其君卓及大夫荀息”。
夫臣當爲殺,而稱及,與君弒同科。
苟弒、殺不分,則君臣靡別者矣。
其所未諭七也。
夫臣子所書,君父是黨,雖事乖正直,而理合名教。
如魯之隱、桓戕弒,昭、哀放逐,姜氏淫奔,子般夭酷。
斯則邦之孔醜,諱之可也。
如公送晉葬,公與吳盟,爲齊所止,爲邾所敗,盟而不至,會而後期,並諱而不書,豈非煩碎之甚?
且案汲冢竹書、《晉春秋》及《紀年》之載事也,如重耳出奔,惠公見獲,書其本國,皆無所隱。
唯《魯春秋》之記其國也,則不然。
何者?國家事無大小,苟涉嫌疑,動稱恥諱,厚誣來世,奚獨多乎!其所未諭八也。
案昭十二年,齊納北燕伯於陽。
“伯於陽”者何?公子陽生也。
子曰:“我乃知之矣”。
在側者曰:“子苟知之,何以不革?”曰:“如爾所不知何?”夫如是,夫子之修《春秋》,皆遵彼乖僻,習其訛謬,凡所編次,不加刊改者矣。
何爲其間則一褒一貶,時有弛張;或沿或革,曾無定體,其所未諭九也。
又書事之法,其理宜明。
使讀者求一家之廢興,則前後相會;討一人之出入,則始末可尋。
如定六年書“鄭滅許,以許男斯歸。
”而哀元年書“許男與楚圍蔡。
”
夫許既滅矣,君執家亡,能重列諸侯,舉兵圍國者何哉?蓋其間行事,必當有說。
《經》既不書,《傳》又闕載,缺略如此,尋繹難知,其所未諭十也。
案晉自魯閔公已前,未通於上國。
至僖二年滅下陽已降,漸見於《春秋》。
蓋始命行人自達於魯也,而《瑣語》、《晉春秋》載魯國閔公時事,言之甚詳。
斯則聞事必書,無假相赴者也。
蓋當時國史,它皆仿此。
至於夫子所修也則不然。
凡書異國,皆取來告。
苟有所告,雖小必書;如無其告,雖大亦闕。
故宋飛六鷁,小事也,以有告而書之;晉滅三邦,大事也,以無告而闕之。
用使鉅細不均,繁省失中,比夫諸國史記,奚事獨爲疏闊?尋茲例之作也,蓋因周禮舊法,魯策成文。
夫子既撰不刊之書,爲后王之則,豈可仍其過失,而不中規矩者乎?其所未諭十一也。
蓋君子以博聞多識爲工,良史以實錄直書爲貴。
而《春秋》記它國之事,必憑來者之辭;而來者所言,多非其實。
或兵敗而不以敗告,君弒而不以弒稱,或宜以名而不以名,或應以氏而不以氏,或春崩而以夏聞,或秋葬而以冬赴。
皆承其所說而書遂使真僞莫分,是非相亂。
其所未諭十二也。
凡所未諭,其類尤多,靜言思之,莫究所以。
豈“夫子之牆數仞,不得其門”
者歟?將“某也幸,苟有過,人必知之”者歟?如其與奪,諸謝不敏。
又世人以夫子固天攸縱,將聖多能,便謂所著《春秋》,善無不備。
而審形者少,隨聲者多,相與雷同,莫之指實,榷而爲論,其虛美者有五焉。
案古者國有史官,具列時事,觀汲冢所記,皆與魯史符同。
至如周之東遷,其說稍備;隱、桓已上,難得而詳。
此之煩省,皆與《春秋》不別。
又“獲君曰止。
”“誅臣曰刺,”“殺其大夫曰殺,”“執我行人”,“鄭棄其師,”“隕石於宋五。
”諸如此句,多是古史全文。
則知夫子之所修者,但因其成事,就加雕飾,仍舊而已,有何力哉?加以史策有闕文,時月有失次,皆存而不正,無所用心,斯又不可得而殫說矣。
而太史公雲:夫子“爲《春秋》,筆則筆,削則削,子夏之徒,不能贊一辭。
”其虛美一也。
又案:宋襄公執滕子而誣之以得罪,楚靈王弒郟敖而赴之以疾亡,《春秋》皆承告而書,曾無變革。
是則無辜者反加以罪,有罪者得隱其辜,求諸勸戒,其義安在?而左丘明論《春秋》之義雲:“或求名而不得,或欲蓋而名彰,”“善人勸焉,淫人懼焉。
”其虛美二也。
又案,《春秋》之所書,本以褒貶爲主。
故《國語》晉司馬侯對其君悼公曰:“以其善行,以其惡戒,可謂德義矣。
”公曰:“孰能?”對曰:“羊舌肸習於《春秋》。
”至於董狐書法而不隱,南史執簡而累進,又甯殖出君,而卒之猶名在策書。
故知當時史臣各懷直筆,斯則有犯必死,書法無捨者矣。
自夫子之修《春秋》也,蓋他邦之篡賊其君者有三,本國之弒逐其君者有七,莫不缺而靡錄,使其有逃名者。
而孟子云:“孔子成《春秋》,亂臣賊子懼。
”無乃烏有之談歟?
其虛美三也。
又案《春秋》之文,雖有成例,或事同書異,理殊畫一。
故太史公曰:“孔氏著《春秋》,隱、桓之間則彰,至定、哀之際則微,爲其切當世之文罔,而褒忌諱之辭也。
”斯則危行言遜,吐剛茹柔,推避以求全,依違以免禍。
孟子云:“孔子曰:‘知我者其惟《春秋》乎,罪我者其惟《春秋》乎’。
”其虛美四也。
又案,趙穿殺君而稱宣子之弒,江乙亡布而稱令尹所盜,此則春秋之世,有識之士莫不微婉其辭,隱晦其說。
斯蓋當時之恆事,習俗所常行。
而班固雲:“仲尼歿而微言絕。
”觀微言之作,豈獨宣父者邪?其虛美五矣。
考茲衆美,徵其本源,良由達者相承,儒教傳授,既欲神其事,故談過其實。
語曰:“衆善之,必察焉。
”孟子曰:“堯、舜不勝其美,桀、紂不勝其惡。
”
尋世之言《春秋》者,得非睹衆善而不察,同堯、舜之多美者乎?
昔王充設論,有《問孔》之篇。
雖《論語》羣言,多見指摘,而《春秋》雜義,曾未發明。
是用廣彼舊疑,增其新覺,將來學者,幸爲詳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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