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通·外篇·漢書五行志錯誤第十
班氏著志,牴牾者多。
在於《五行》,蕪累尤甚。
今輒條其錯繆,定爲四科:一曰引書失宜,二曰敘事乖理,三曰釋災多濫,四曰古學不精。
又於四科之中,疏爲雜目,類聚區分,編之如後。
第一科引書失宜者,其流有四:一曰史記、《左氏》,交錯相併;二曰《春秋》、史記,雜亂難別;三曰屢舉《春秋》,言無定體;四曰書名去取,所記不同。
其志敘言之不從也,先稱史記周單襄公告魯成公曰,晉將有亂。
又稱宣公六年,鄭公子曼滿與王子伯廖語,欲爲卿。
案宣公六年,自《左傳》所載也。
夫上論單襄,則持史記以標首;下列曼滿,則遺《左氏》而無言。
遂令讀者疑此宣公,亦出史記;而不雲魯後,莫定何邦。
是非難悟,進退無準。
此所謂史記、《左氏》交錯相亻並也。
《志》雲:史記成公十六年,公會諸侯於周。
案成公者,即魯侯也。
班氏凡說魯之某公,皆以《春秋》爲冠。
何則?《春秋》者,魯史之號。
言《春秋》則知是魯君。
今引史記居先,成公在下,書非魯史,而公舍魯名。
膠柱不移,守株何甚。
此所謂《春秋》、《史記》雜亂難別也。
案班《書》爲志,本以漢爲主。
在於漢時,直記其帝號諡耳。
至於它代,則雲某書、某國君,此其大例也。
至如敘火不炎上,具《春秋》桓公十四年;次敘稼穡不成,直雲嚴公二十八年而已。
夫以火、稼之間,別書漢、莽之事。
年代已隔,去魯尤疏。
洎乎改說異端,仍取《春秋》爲始,而於嚴公之上,不復以《春秋》建名。
遂使漢帝、魯公,同歸一揆。
必爲永例,理亦可容。
在諸異科,事又不爾。
求之畫一,其例無恆。
此所謂屢舉《春秋》,言無定體也。
案本《志》敘漢以前事,多略其書名。
至於服妖章,初雲晉獻公使太子率師,佩以金玦。
續雲鄭子臧好爲聚鷸之冠。
此二事之上,每加《左氏》爲首。
夫一言可悉,而再列其名。
省則都捐,繁則太甚。
此所謂書名去取,所記不同也。
第二科敘事乖理者,其流有五:一曰徒發首端,不副徵驗;二曰虛編古語,討事不終;三曰直引時談,竟無它述;四曰科條不整,尋繹難知;五曰標舉年號,詳略無準。
《志》曰:《左氏》昭公十五年,晉籍談如周葬穆後。
既除喪而燕。
叔向曰:王其不終乎!吾聞之,所樂必卒焉。
今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,於是乎與喪賓燕,樂憂甚矣。
禮,王之大經也。
一動而失二禮,無大經矣,將安用之。
案其後七年,王室終如羊舌所說,此即其效也,而班氏了不言之。
此所謂徒發首端,不副徵驗也。
《志》雲:《左氏》襄公二十九年,晉女齊語智伯曰:齊高子容、宋司徒皆將不免。
子容專,司徒侈,皆亡家之主也。
專者速及,侈則將以力斃。
九月,高子出奔北燕,所載至此,更無他說。
案《左氏》昭公二十年,宋司徒奔陳。
而班氏探諸本傳,直寫片言。
閱彼全書,唯徵半事。
遂令學者疑丘明之說,有是有非;女齊之言,或得或失。
此所謂虛編古語,討事不終也。
《志》雲:成帝於鴻嘉、永始之載,好爲微行,置私田於民間。
谷永諫曰:諸侯夢得田,佔爲失國。
而況王蓄私田財物,爲庶人之事乎。
已下弗雲成帝意悛與不悛,谷永言效與不效。
諫詞雖具,諸事闕如。
此所謂直引時談,竟無它述者也。
其述庶徵之恆寒也,先雲釐公十年冬,大雨雹。
隨載劉向之佔,次雲《公羊經》曰“大雨雹”,續書董生之解。
案《公羊經》所說,與上奚殊?而再列其辭,俱雲“大雨雹”而已。
又此科始言大雪與雹,繼言殞霜殺草,起自春秋,訖乎漢代。
其事既盡,乃重敘雹災。
分散相離,斷絕無趣。
夫同是一類,而限成二條。
首尾紛拏,而章句錯糅。
此所謂科條不整,尋繹難知者也。
夫人君改元,肇自劉氏。
史官所錄,須存凡例。
案斯《志》之記異也,首列元封年號,不詳漢代何君;次言地節、河平,具述宣、成二帝。
武稱元鼎,每歲皆書;哀曰建平,同年必錄。
此所謂標舉年號,詳略無準者也。
第三科釋災多濫者,其流有八:一曰商榷前世,全違故實;二曰影響不接,牽引相會;三曰敷演多端,準的無主;四曰輕持善政,用配妖禍;五曰但伸解釋,不顯符應;六曰考覈雖讜,義理非精;七曰妖祥可知,寢默無說;八曰不循經典,自任胸懷。
《志》雲:“周威烈王二十三年,九鼎震。
”“是歲,韓、魏、趙篡晉而分其地,威烈王命以爲諸侯。
天子不恤同姓,而爵其賊臣,天下不附矣。
”案周當戰國之世,微弱尤甚。
故君疑竊斧,臺名逃債。
正比夫泗上諸侯,附庸小國者耳。
至如三晉跋扈,欲爲諸侯,雖假王命,實由己出。
譬夫近代莽稱安漢,匪平帝之至誠;卓號太師,豈獻皇之本願。
而作者苟責威烈以妄施爵賞,坐貽妖孽,豈得謂“人之情僞盡知之矣”者乎!此所謂商榷前世,全違故實也。
《志》雲:昭公十六年九月,大雩。
先是,昭母夫人歸氏薨,昭不戚而大蒐於比蒲。
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,大雩。
先是,公自侵鄭歸而城中城,二大夫圍鄆。
案大蒐於比蒲,昭之十一年。
城中城、圍鄆,定之六年也。
其二役去雩,皆非一載。
夫以國家恆事,而坐延災眚,歲月既遙,而方聞響應。
斯豈非烏有成說,扣寂爲辭者哉!此所謂影響不接,牽引相會也。
《志》雲:嚴公七年秋,大水。
董仲舒、劉向以爲嚴母姜與兄齊侯淫,共殺桓公。
嚴釋父仇,復娶齊女,未人而先與之淫,一年再出會,於道逆亂,臣下賤之應也。
又云:十一年秋,宋大水。
董仲舒以爲時魯、宋比年有乘丘、鄑之戰,百姓愁怨,陰氣盛,故二國俱水。
案此說有三失焉。
何者?嚴公十三年、十一年,公敗宋師於乘丘及鄑。
夫以制勝克敵,策勳命賞,可以歡榮降福,而反愁怨貽災邪?其一失也。
且先是數年,嚴遭大水,校其時月,殊在戰前。
而云與宋交兵,故二國大水,其二失也。
況於七年之內,已釋水災,始以齊女爲辭,終以宋師爲應。
前後靡定,向背何依?其失三也。
夫以一災示青,而三說競興,此所謂敷演多端,準的無主也。
其釋“厥咎舒,厥罰恆燠”,以爲其政弛慢,失在舒緩,故罰之以燠,冬而亡冰。
尋其解《春秋》之無冰也,皆主內失黎庶,外失諸侯,不事誅賞,不明善惡,蠻夷猾夏,天子不能討,大夫擅權,邦君不敢制。
若斯而已矣。
次至武帝元狩六年冬,亡冰,而云先是遣衛、霍二將軍窮追單于,斬首十餘萬級歸,而大行慶賞。
上又閔悔勤勞,遣使巡行天下,存賜鰥寡,假與乏困,舉遺逸獨行君子詣行在所。
郡國有以爲便宜者,上丞相、御史以聞。
於是天下鹹喜。
案漢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,其先猛後寬也如此,豈是有懦弱凌遲之失,而無刑罰戡定之功哉!
何得苟以無冰示災,便謂與昔人同罪。
矛盾自已,始末相違,豈其甚邪?此所謂輕持善政,用配妖禍也。
《志》雲:孝昭元鳳三年,太山有大石立。
眭孟以爲當有庶人爲天子者。
京房《易傳》雲:“太山之石顛而下,聖人受命人君虜。
”又曰:石立於山,同姓爲天下雄。
案此當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。
宣帝出自閭閻,坐登扆極,所謂庶人受命者也。
以曾孫血屬,上纂皇統,所謂同姓雄者。
昌邑見廢,謫君遠方,所謂人君虜者也。
班《書》載此徵祥,雖具有剖析,而求諸後應,曾不縷陳。
敘事之宜,豈其若斯?苟文有所闕,則何以載言者哉?此所謂但伸解釋,不顯符應也。
《志》雲:成帝建始三年,小女陳持弓年九歲,走入未央宮。
又云:綏和二年,男子王褒入北司馬門,上前殿。
班《志》雖有證據,言多疏闊。
今聊演而申之。
案女子九歲者,九則陽數之極也。
男子王褒者,王則臣君之姓也。
入北司馬門上前殿者,三莽始爲大司馬,至哀帝時就國,帝崩後,仍此官,因以篡位。
夫人入司馬門而上殿,亦由從大司馬而升極。
災祥示兆,其事甚明。
忽而不書,爲略何甚?此所謂解釋雖讜,義理非精也。
《志》雲:哀帝建平四年,山陽女子田無嗇懷妊,未生二月,兒啼腹中。
及生,不舉,葬之陌上。
三日,人過聞啼聲。
母掘土收養。
尋本《志》雖述此妖災,而了無解釋。
案人從胞到育,含靈受氣,始末有成數,前後有定準。
至於在孕甫爾,遽發啼聲者,亦由物有基業未彰,而形象已兆,即王氏篡國之徵。
生而不舉,葬而不死者,亦由物有期運已定,非誅翦所平,即王氏受命之應也。
又案班雲小女陳持弓者,陳即莽所出;如女子田無嗇者,田故莽之本宗。
事既同佔,言無一概。
豈非唯知其一,而不知其二者乎?此所謂妖祥可知,寢默無說也。
當春秋之時,諸國賢俊多矣。
如沙鹿其壞,梁山雲崩,鷁退蜚於宋者,龍交鬥於鄭水。
或伯宗、子產,具述其非妖;或卜偃、史過,盛言其必應。
蓋於時有識君子以爲美談。
故左氏書之不刊,貽厥來裔。
既而古今路阻,聞見壤隔,至漢代儒者董仲舒、劉向之徒,始別構異聞,輔申它說。
以茲後學,陵彼先賢,皆今諺所謂“季與厥昆,爭知嫂諱”者也。
而班《志》尚捨長用短,捐舊習新,苟出異同,自矜魁博,多見其無識者矣。
此所謂不循經典,自任胸懷也。
第四科古學不精者,其流有三:一曰博引前書,網羅不盡;二曰兼採《左氏》,遺逸甚多;三曰屢舉舊事,不知所出。
《志》雲:庶徵之恆風,劉向以爲《春秋》無其應。
劉歆以爲釐十六年,《左氏傳》釋六鶂退飛是也。
案舊史劉向學《穀梁》,劉歆學《左氏》。
既祖習各異,而聞見不同,信矣。
而周木斯拔,鄭車僨濟,風之爲害,備於《尚書》、《左傳》。
向則略而不信,歆則知而不傳。
又詳言從怪,歷敘羣妖。
述雨氂爲災,而不尋趙毛生地;書異鳥相育,而不載宋雀生鸇。
斯皆見小忘大,舉輕略重。
蓋學有不同,識無通鑑故也。
且當炎漢之代,厥異尤奇。
若景帝承平,赤風如血;於公在職,亢陽爲旱。
惟紀與傳,各具其詳,在於《志》中,獨無其說也,何哉?
此所謂博引前書,網羅不盡也。
《左傳》雲:宋人逐猰狗,華臣出奔陳。
又云:宋公子地有白馬,景公奪而朱其尾鬛。
地弟辰以肖叛。
班《志》書此二事,以爲犬馬之禍。
案《左氏》所載,斯流實繁。
如季氏之逆也,由鬥雞而傅介;衛侯之敗也,因養鶴以乘軒。
曹亡首於獲雁,鄭弒萌於解黿。
郄至奪而家滅,華元殺羊而卒奔。
此亦白黑之祥,羽毛之孽,何獨捨而不論,唯徵犬馬而已。
此所謂兼採《左氏》,遺逸甚多也。
案《太史公書》自《春秋》以前,所有國家災眚,賢哲佔侯,皆出於《左氏》、《國語》者也。
今班《志》所引,上自周之幽厲,下終魯之定、哀,而不雲《國語》,唯稱史記,豈非忘本徇末,逐近棄遠者乎?此所謂屢舉舊事,不知所出也。
所定多目,凡二十種。
但其失既衆,不可殫論。
故每日之中,或舉一事。
庶觸類而長,他皆可知。
又案斯志之作也。
本欲明吉凶,釋休咎,懲惡勸善,以戒將來。
至如春秋已還,漢代而往,其間日蝕、地震、石隕、山崩、雨雹、雨魚、大旱、大水、犬豕爲禍,桃李冬花,多直敘其災,而不言其應。
此乃魯史之《春秋》、《漢書》之帝紀耳,何用復編之於此志哉!昔班叔皮雲:司馬遷敘相如則舉其郡縣,著其字。
蕭、曹、陳平之屬,仲舒並時之人,不記其字,或縣而不郡,蓋有所未暇也。
若孟堅此《志》,錯謬殊多,豈亦刊削未周者邪?不然,何脫略之甚也。
亦有穿鑿成文,強生異義。
如蜮之惑,麋之爲迷,隕五石者,齊五子之徵。
潰七山者,漢七國之象。
叔服會葬,郕伯來奔,亢陽所以成妖,鄭易許田,魯謀萊國,食苗所以爲禍。
諸如此比,其類弘多。
徒有解釋,無足觀採。
知音君子,幸爲詳焉。
在於《五行》,蕪累尤甚。
今輒條其錯繆,定爲四科:一曰引書失宜,二曰敘事乖理,三曰釋災多濫,四曰古學不精。
又於四科之中,疏爲雜目,類聚區分,編之如後。
第一科引書失宜者,其流有四:一曰史記、《左氏》,交錯相併;二曰《春秋》、史記,雜亂難別;三曰屢舉《春秋》,言無定體;四曰書名去取,所記不同。
其志敘言之不從也,先稱史記周單襄公告魯成公曰,晉將有亂。
又稱宣公六年,鄭公子曼滿與王子伯廖語,欲爲卿。
案宣公六年,自《左傳》所載也。
夫上論單襄,則持史記以標首;下列曼滿,則遺《左氏》而無言。
遂令讀者疑此宣公,亦出史記;而不雲魯後,莫定何邦。
是非難悟,進退無準。
此所謂史記、《左氏》交錯相亻並也。
《志》雲:史記成公十六年,公會諸侯於周。
案成公者,即魯侯也。
班氏凡說魯之某公,皆以《春秋》爲冠。
何則?《春秋》者,魯史之號。
言《春秋》則知是魯君。
今引史記居先,成公在下,書非魯史,而公舍魯名。
膠柱不移,守株何甚。
此所謂《春秋》、《史記》雜亂難別也。
案班《書》爲志,本以漢爲主。
在於漢時,直記其帝號諡耳。
至於它代,則雲某書、某國君,此其大例也。
至如敘火不炎上,具《春秋》桓公十四年;次敘稼穡不成,直雲嚴公二十八年而已。
夫以火、稼之間,別書漢、莽之事。
年代已隔,去魯尤疏。
洎乎改說異端,仍取《春秋》爲始,而於嚴公之上,不復以《春秋》建名。
遂使漢帝、魯公,同歸一揆。
必爲永例,理亦可容。
在諸異科,事又不爾。
求之畫一,其例無恆。
此所謂屢舉《春秋》,言無定體也。
案本《志》敘漢以前事,多略其書名。
至於服妖章,初雲晉獻公使太子率師,佩以金玦。
續雲鄭子臧好爲聚鷸之冠。
此二事之上,每加《左氏》爲首。
夫一言可悉,而再列其名。
省則都捐,繁則太甚。
此所謂書名去取,所記不同也。
第二科敘事乖理者,其流有五:一曰徒發首端,不副徵驗;二曰虛編古語,討事不終;三曰直引時談,竟無它述;四曰科條不整,尋繹難知;五曰標舉年號,詳略無準。
《志》曰:《左氏》昭公十五年,晉籍談如周葬穆後。
既除喪而燕。
叔向曰:王其不終乎!吾聞之,所樂必卒焉。
今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,於是乎與喪賓燕,樂憂甚矣。
禮,王之大經也。
一動而失二禮,無大經矣,將安用之。
案其後七年,王室終如羊舌所說,此即其效也,而班氏了不言之。
此所謂徒發首端,不副徵驗也。
《志》雲:《左氏》襄公二十九年,晉女齊語智伯曰:齊高子容、宋司徒皆將不免。
子容專,司徒侈,皆亡家之主也。
專者速及,侈則將以力斃。
九月,高子出奔北燕,所載至此,更無他說。
案《左氏》昭公二十年,宋司徒奔陳。
而班氏探諸本傳,直寫片言。
閱彼全書,唯徵半事。
遂令學者疑丘明之說,有是有非;女齊之言,或得或失。
此所謂虛編古語,討事不終也。
《志》雲:成帝於鴻嘉、永始之載,好爲微行,置私田於民間。
谷永諫曰:諸侯夢得田,佔爲失國。
而況王蓄私田財物,爲庶人之事乎。
已下弗雲成帝意悛與不悛,谷永言效與不效。
諫詞雖具,諸事闕如。
此所謂直引時談,竟無它述者也。
其述庶徵之恆寒也,先雲釐公十年冬,大雨雹。
隨載劉向之佔,次雲《公羊經》曰“大雨雹”,續書董生之解。
案《公羊經》所說,與上奚殊?而再列其辭,俱雲“大雨雹”而已。
又此科始言大雪與雹,繼言殞霜殺草,起自春秋,訖乎漢代。
其事既盡,乃重敘雹災。
分散相離,斷絕無趣。
夫同是一類,而限成二條。
首尾紛拏,而章句錯糅。
此所謂科條不整,尋繹難知者也。
夫人君改元,肇自劉氏。
史官所錄,須存凡例。
案斯《志》之記異也,首列元封年號,不詳漢代何君;次言地節、河平,具述宣、成二帝。
武稱元鼎,每歲皆書;哀曰建平,同年必錄。
此所謂標舉年號,詳略無準者也。
第三科釋災多濫者,其流有八:一曰商榷前世,全違故實;二曰影響不接,牽引相會;三曰敷演多端,準的無主;四曰輕持善政,用配妖禍;五曰但伸解釋,不顯符應;六曰考覈雖讜,義理非精;七曰妖祥可知,寢默無說;八曰不循經典,自任胸懷。
《志》雲:“周威烈王二十三年,九鼎震。
”“是歲,韓、魏、趙篡晉而分其地,威烈王命以爲諸侯。
天子不恤同姓,而爵其賊臣,天下不附矣。
”案周當戰國之世,微弱尤甚。
故君疑竊斧,臺名逃債。
正比夫泗上諸侯,附庸小國者耳。
至如三晉跋扈,欲爲諸侯,雖假王命,實由己出。
譬夫近代莽稱安漢,匪平帝之至誠;卓號太師,豈獻皇之本願。
而作者苟責威烈以妄施爵賞,坐貽妖孽,豈得謂“人之情僞盡知之矣”者乎!此所謂商榷前世,全違故實也。
《志》雲:昭公十六年九月,大雩。
先是,昭母夫人歸氏薨,昭不戚而大蒐於比蒲。
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,大雩。
先是,公自侵鄭歸而城中城,二大夫圍鄆。
案大蒐於比蒲,昭之十一年。
城中城、圍鄆,定之六年也。
其二役去雩,皆非一載。
夫以國家恆事,而坐延災眚,歲月既遙,而方聞響應。
斯豈非烏有成說,扣寂爲辭者哉!此所謂影響不接,牽引相會也。
《志》雲:嚴公七年秋,大水。
董仲舒、劉向以爲嚴母姜與兄齊侯淫,共殺桓公。
嚴釋父仇,復娶齊女,未人而先與之淫,一年再出會,於道逆亂,臣下賤之應也。
又云:十一年秋,宋大水。
董仲舒以爲時魯、宋比年有乘丘、鄑之戰,百姓愁怨,陰氣盛,故二國俱水。
案此說有三失焉。
何者?嚴公十三年、十一年,公敗宋師於乘丘及鄑。
夫以制勝克敵,策勳命賞,可以歡榮降福,而反愁怨貽災邪?其一失也。
且先是數年,嚴遭大水,校其時月,殊在戰前。
而云與宋交兵,故二國大水,其二失也。
況於七年之內,已釋水災,始以齊女爲辭,終以宋師爲應。
前後靡定,向背何依?其失三也。
夫以一災示青,而三說競興,此所謂敷演多端,準的無主也。
其釋“厥咎舒,厥罰恆燠”,以爲其政弛慢,失在舒緩,故罰之以燠,冬而亡冰。
尋其解《春秋》之無冰也,皆主內失黎庶,外失諸侯,不事誅賞,不明善惡,蠻夷猾夏,天子不能討,大夫擅權,邦君不敢制。
若斯而已矣。
次至武帝元狩六年冬,亡冰,而云先是遣衛、霍二將軍窮追單于,斬首十餘萬級歸,而大行慶賞。
上又閔悔勤勞,遣使巡行天下,存賜鰥寡,假與乏困,舉遺逸獨行君子詣行在所。
郡國有以爲便宜者,上丞相、御史以聞。
於是天下鹹喜。
案漢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,其先猛後寬也如此,豈是有懦弱凌遲之失,而無刑罰戡定之功哉!
何得苟以無冰示災,便謂與昔人同罪。
矛盾自已,始末相違,豈其甚邪?此所謂輕持善政,用配妖禍也。
《志》雲:孝昭元鳳三年,太山有大石立。
眭孟以爲當有庶人爲天子者。
京房《易傳》雲:“太山之石顛而下,聖人受命人君虜。
”又曰:石立於山,同姓爲天下雄。
案此當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。
宣帝出自閭閻,坐登扆極,所謂庶人受命者也。
以曾孫血屬,上纂皇統,所謂同姓雄者。
昌邑見廢,謫君遠方,所謂人君虜者也。
班《書》載此徵祥,雖具有剖析,而求諸後應,曾不縷陳。
敘事之宜,豈其若斯?苟文有所闕,則何以載言者哉?此所謂但伸解釋,不顯符應也。
《志》雲:成帝建始三年,小女陳持弓年九歲,走入未央宮。
又云:綏和二年,男子王褒入北司馬門,上前殿。
班《志》雖有證據,言多疏闊。
今聊演而申之。
案女子九歲者,九則陽數之極也。
男子王褒者,王則臣君之姓也。
入北司馬門上前殿者,三莽始爲大司馬,至哀帝時就國,帝崩後,仍此官,因以篡位。
夫人入司馬門而上殿,亦由從大司馬而升極。
災祥示兆,其事甚明。
忽而不書,爲略何甚?此所謂解釋雖讜,義理非精也。
《志》雲:哀帝建平四年,山陽女子田無嗇懷妊,未生二月,兒啼腹中。
及生,不舉,葬之陌上。
三日,人過聞啼聲。
母掘土收養。
尋本《志》雖述此妖災,而了無解釋。
案人從胞到育,含靈受氣,始末有成數,前後有定準。
至於在孕甫爾,遽發啼聲者,亦由物有基業未彰,而形象已兆,即王氏篡國之徵。
生而不舉,葬而不死者,亦由物有期運已定,非誅翦所平,即王氏受命之應也。
又案班雲小女陳持弓者,陳即莽所出;如女子田無嗇者,田故莽之本宗。
事既同佔,言無一概。
豈非唯知其一,而不知其二者乎?此所謂妖祥可知,寢默無說也。
當春秋之時,諸國賢俊多矣。
如沙鹿其壞,梁山雲崩,鷁退蜚於宋者,龍交鬥於鄭水。
或伯宗、子產,具述其非妖;或卜偃、史過,盛言其必應。
蓋於時有識君子以爲美談。
故左氏書之不刊,貽厥來裔。
既而古今路阻,聞見壤隔,至漢代儒者董仲舒、劉向之徒,始別構異聞,輔申它說。
以茲後學,陵彼先賢,皆今諺所謂“季與厥昆,爭知嫂諱”者也。
而班《志》尚捨長用短,捐舊習新,苟出異同,自矜魁博,多見其無識者矣。
此所謂不循經典,自任胸懷也。
第四科古學不精者,其流有三:一曰博引前書,網羅不盡;二曰兼採《左氏》,遺逸甚多;三曰屢舉舊事,不知所出。
《志》雲:庶徵之恆風,劉向以爲《春秋》無其應。
劉歆以爲釐十六年,《左氏傳》釋六鶂退飛是也。
案舊史劉向學《穀梁》,劉歆學《左氏》。
既祖習各異,而聞見不同,信矣。
而周木斯拔,鄭車僨濟,風之爲害,備於《尚書》、《左傳》。
向則略而不信,歆則知而不傳。
又詳言從怪,歷敘羣妖。
述雨氂爲災,而不尋趙毛生地;書異鳥相育,而不載宋雀生鸇。
斯皆見小忘大,舉輕略重。
蓋學有不同,識無通鑑故也。
且當炎漢之代,厥異尤奇。
若景帝承平,赤風如血;於公在職,亢陽爲旱。
惟紀與傳,各具其詳,在於《志》中,獨無其說也,何哉?
此所謂博引前書,網羅不盡也。
《左傳》雲:宋人逐猰狗,華臣出奔陳。
又云:宋公子地有白馬,景公奪而朱其尾鬛。
地弟辰以肖叛。
班《志》書此二事,以爲犬馬之禍。
案《左氏》所載,斯流實繁。
如季氏之逆也,由鬥雞而傅介;衛侯之敗也,因養鶴以乘軒。
曹亡首於獲雁,鄭弒萌於解黿。
郄至奪而家滅,華元殺羊而卒奔。
此亦白黑之祥,羽毛之孽,何獨捨而不論,唯徵犬馬而已。
此所謂兼採《左氏》,遺逸甚多也。
案《太史公書》自《春秋》以前,所有國家災眚,賢哲佔侯,皆出於《左氏》、《國語》者也。
今班《志》所引,上自周之幽厲,下終魯之定、哀,而不雲《國語》,唯稱史記,豈非忘本徇末,逐近棄遠者乎?此所謂屢舉舊事,不知所出也。
所定多目,凡二十種。
但其失既衆,不可殫論。
故每日之中,或舉一事。
庶觸類而長,他皆可知。
又案斯志之作也。
本欲明吉凶,釋休咎,懲惡勸善,以戒將來。
至如春秋已還,漢代而往,其間日蝕、地震、石隕、山崩、雨雹、雨魚、大旱、大水、犬豕爲禍,桃李冬花,多直敘其災,而不言其應。
此乃魯史之《春秋》、《漢書》之帝紀耳,何用復編之於此志哉!昔班叔皮雲:司馬遷敘相如則舉其郡縣,著其字。
蕭、曹、陳平之屬,仲舒並時之人,不記其字,或縣而不郡,蓋有所未暇也。
若孟堅此《志》,錯謬殊多,豈亦刊削未周者邪?不然,何脫略之甚也。
亦有穿鑿成文,強生異義。
如蜮之惑,麋之爲迷,隕五石者,齊五子之徵。
潰七山者,漢七國之象。
叔服會葬,郕伯來奔,亢陽所以成妖,鄭易許田,魯謀萊國,食苗所以爲禍。
諸如此比,其類弘多。
徒有解釋,無足觀採。
知音君子,幸爲詳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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牴牾(dǐ wǔ):矛盾,抵觸。
也作“抵忤”、“抵梧”、“牴牾”(多爲文言文通假)。
也作“抵忤”、“抵梧”、“牴牾”(多爲文言文通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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