戊戌秋九月,余归自塞上,宿石槽
逆旅小子形苦羸,敞布单衣,不袜不履,而主人挞击之甚猛,泣甚悲
叩之东西家,曰“是其兄之孤也
有田一区,畜产什器粗具,恐孺子长而与之分,故不恤其寒饥而苦役之;夜则闭之户外,严风起,弗活矣
”余至京师,再书告京兆尹,宜檄县捕诘,俾乡邻保任而后释之
逾岁四月,复过此里,人曰:“孺子果以是冬死,而某亦暴死,其妻子、田宅、畜物皆为他人有矣
”叩以“吏曾呵诘乎?”则未也
昔先王以道明民,犹恐顽者不喻,故“以乡八刑纠万民”,其不孝、不弟、不睦、不姻、不任、不恤者,则刑随之,而五家相保,有罪奇邪则相及,所以闭其涂,使民无由动于邪恶也
管子之法,则自乡师以至什伍之长,转相督察,而罪皆及于所司
盖周公所虑者,民俗之偷而已,至管子而又患吏情之遁焉,此可以观世变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