縱囚論
信義行於君子,而刑戮施於小人
刑入於死者,乃罪大惡極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
寧以義死,不苟幸生,而視死如歸,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
方唐太宗之六年,錄大辟囚三百餘人,縱使還家,約其自歸以就死,是君子之難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
其囚及期,而卒自歸無後者,是君子之所難,而小人之所易也,此豈近於人情哉?
或曰:「罪大惡極,誠小人矣
及施恩德以臨之,可使變而爲君子;蓋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

曰:「太宗之爲此,所以求此名也
然安知夫縱之去也,不意其必來以冀免,所以縱之乎?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,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,所以復來乎?夫意其必來而縱之,是上賊下之情也;意其必免而復來,是下賊上之心也
吾見上下交相賊,以成此名也,烏有所謂施恩德,與夫知信義者哉?不然,太宗施德於天下,於茲六年矣
不能使小人不爲極惡大罪,而一日之恩,能使視死如歸,而存信義,此又不通之論也

「然則,何爲而可?」曰:「縱而來歸,殺之無赦;而又縱之,而又來,則可知爲恩德之致爾;然此必無之事也
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,可偶一爲之爾
若屢爲之,則殺人者皆不死,是可爲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爲常者,其聖人之法乎?是以堯舜三王之治,必本於人情;不立異以爲高,不逆情以干譽
《縱囚論》是唐宋八大家歐陽修的一篇史論文章。文章評論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釋死刑囚犯,犯人被釋歸家後又全部按時返回,從而赦免他們的史實。 文章開門見山,從「信義行於君子,而刑戮施於小人」説起,定下全文基調。接著通過唐太宗縱放死囚的史實,用君子與小人相比較,論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,違反法度,是沽名釣譽的一種手段。因此,作者認爲唐太宗的做法不値得效法,而應該「堯舜三王之治,必本於人情」。文章據史立論,層層辨析,論證充分,結論高遠,警醒人心。 本文最大的特點是邏輯性強,結構嚴密。全文基本上可以分爲提出問題、分析問題、解決問題三箇部分。在提出問題時,作者肯定地指出,縱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。分析問題時,文章從唐太宗、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動中得出了這樣一箇結論:這不過是上演了一場「上下交相賊」的鬧劇。同時,他還從唐太宗登基六年來幷沒有消弭小人犯極惡大罪的事實,證明了偶爾的縱囚也解決不了問題。這種「以子之矛,攻子之盾」的筆法,确實犀利無比。在解決問題時,作者旗幟鮮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觀點:不管從事何種工作,「必本於人情」。 本文的反問句較多,有助於增強文章的説服力。第二段中采取問答的形式來論證,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讀性。
刑戮:刑罰或處死。 苟:衹圖眼前。 唐太宗之六年:唐太宗貞觀六年(公元632年)。唐太宗是中國歷史上有一定作爲的皇帝,他在位年間,國勢強大,社會較安定,史稱「貞觀之治」。 大辟:死刑。大辟意爲最重的刑罰。辟,法、刑法。 罪大惡極:罪惡大到了極點。 意:估計。 冀免:希望赦免。 賊:用作動詞, 竊:私下行動,引申爲窺測。 三王:指夏禹、商湯、周文王和周武王。他們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。 干譽:求取名譽。
信義可以在君子中施行,而種種刑罰則在小人中施行。判刑列入死刑的人,是罪大惡極的,又是小人中特別壞的人。寧願爲正義而死,不願意苟且貪生,而視死如歸,這在君子中也是很難做到的。在唐太宗即位後第六年時,把判處死刑的犯人三百餘人登記在册,放他們回家,約定好到期自動回來接受死刑。這是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,而希望小人中最壞的人能做到自然更難。到了規定的時間,那些囚犯自動回來而沒有延誤。這是君子難以做到的,而小人卻很容易地做到了。這難道近於人情嗎? 有人説:罪大惡極,确實是小人了;如果對他們采取恩德感化的手段,就可以使他們變爲君子。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,人的轉變速度就愈快,有過這樣的事。我説: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,就是爲了得到這種名聲。可是怎麽會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時,沒有料到他們一定會回來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,所以纔放回他們呢?又怎麽會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,沒有料到他們自動回來就一定會被赦免自己的死罪,這纔又回來呢?料想到囚犯一定會回來這纔放他們回家,這是唐太宗從上面窺測到下面囚犯的內心想法;料想到一定會被赦免死罪這纔回來,這是下面的囚犯在窺測上面的皇帝的內心想法。我從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窺測對方的內心想法纔形成了這種名聲,哪裏還有皇帝采取恩德感化的辦法和囚犯遵守信義的事呢?不然的話,唐太宗在全國施行恩德感化的辦法,到這時已經六年了,卻不能讓小人不犯極惡大罪,衹憑一天的恩德感化,就能使囚犯視死如歸,而且堅守信義。這是一種説不通的觀點啊! 那麽應該怎麽去做纔可以呢?我説:對放回家去而又回來的囚犯,殺了他而不能赦免。然後再放出一批囚犯,他們又回來了,這樣纔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。然而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。如果對放出的囚犯在他們回來後就赦免了死罪,可以偶爾做一次。如果總是這樣去做,那麽殺人犯都不會被處死。這可以作爲國家的常法嗎?不能作爲國家的常法。這難道能説是聖人之法嗎?所以説,堯、舜、三王治理國家,必定以合乎人情爲標準,不以標新立異爲高明,不能違背情理來博取自己的名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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