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货,金、钱、布、帛之用,夏、殷以前其详靡记云。
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:黄金方寸而重一斤;钱圜函方,轻重以铢;布、帛广二尺二寸为幅,长四丈为匹。
故货宝于金,利于刀,流于泉,布于布,束于帛。
太公退,又行之于齐。
至管仲相桓公,通轻重之权,曰:“岁有凶穰,故谷有贵贱;令有缓急,故物有轻重。
人君不理,则畜贾游于市,乘民之不给,百倍其本矣。
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,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者,利有所并也。
计本量委则足矣,然而民有饥饿者,谷有所臧也。
民有余则轻之,故人君敛之以轻;民不足则重之,故人君散之以重。
凡轻重敛散之以时,即准平。
守准平,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臧,臧繦千万;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臧,臧繦百万。
春以奉耕,夏以奉耘,耒耜器械,种饷粮食,必取澹焉。
故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矣。
”桓公遂用区区之齐合诸侯,显伯名。
其后百余年,周景王时患钱轻,将更铸大钱,单穆公曰:“不可。
古者天降灾戾,于是乎量资币,权轻重,以救民。
民患轻,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,于是有母权子而行,民皆得焉。
若不堪重,则多作轻而行之,亦不废重,于是乎有子权母而行,小大利之。
今王废轻而作重,民失其资,能无匮乎?民若匮,王用将有所乏,乏将厚取于民,民不给,将有远志,是离民也。
且绝民用以实王府,犹塞川原为潢洿也,竭亡日矣。
王其图之。
”弗听,卒铸大钱,文曰“宝货”,肉好皆有周郭,以劝农澹不足,百姓蒙利焉。
秦兼天下,币为二等:黄金以溢为名,上币;铜钱质如周钱,文曰“半两”,重如其文。
而珠、玉、龟、贝、银、锡之属为器饰宝臧,不为币,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。
汉兴,以为秦钱重难用,更令民铸荚钱。
黄金一斤。
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赢以稽市,物痛腾跃,米至石万钱,马至匹百金。
天下已平,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,重税租以困辱之。
孝惠、高后时,为天下初定,复弛商贾之律,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。
孝文五年,为钱益多而轻,乃更铸四铢钱,其文为“半两”。
除盗铸钱令,使民放铸。
贾谊谏曰:
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,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,其罪黥。
然铸钱之情,非CA36杂为巧,则不可得赢;而CA36之甚微,为利甚厚。
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奸,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,各隐屏而铸作,因欲禁其厚利微奸,虽黥罪日报,其势不止。
乃者,民人抵罪,多者一县百数,及吏之所疑,榜笞奔走者甚众。
夫县法以诱民,使入陷井,孰积如此!曩禁铸钱,死罪积下;今公铸钱,黥罪积下。
为法若此,上